打不起的官司---商務律師與司法的敗壞(No Contest      Corporate Lawyers and the Perversion of Justice in American )

拉夫。耐德(Ralph Nader)  衛斯里。史密斯(Wesley J. Smith)

曾文亮譯    商周出版  人與法律系列

耐德(有人翻作納德爾)是美國消費者運動之父,自六、七零年代起,就在美國聲名大噪,留美的老師不少都聽過他的大名。而我,看完這本書後,也感受到他驚人的魅力。這絕對是本值得所有法律人看的好書。

這本書主要是講美國的商務律師,如何臣服於金錢之下,而背棄正義、敗換司法的各種罪行。書中,作者分成數個章節,一一介紹商務律師用來幫助惡劣的當事人的手段,並佐以大量的資料、數據,讓人看了心服口服,也不得不讚嘆作者的組織能力。書中大部分的案例,都是弱勢的消費者,對抗強勢的藥商、汽車製造廠、環境污染者、保險公司、醫院及律師事務所本身的故事。

以下簡述書中介紹的各種惡劣手段。一、秘密和解,商品訴訟和公害訴訟通常有多數的受害人,第一個人提出告訴時,大公司寧願與其和解,但要求其不准透漏與本案有關任何事項,包括已得知的證據和和解的金額,這往往導致真相被隱匿,讓有瑕疵的商品還繼續在市場上流通,繼續對因該案和解而無法得知事情真相的後續的廣大的消費者造成威脅,繼續危害人間十數年。二、濫用事證開示制度,律師會為了當事人,運用各種事證開示制度中的程序,避免將當事人提出手中對自己不利的證據,諸如欺騙法官與對造,說手中並沒有這樣的證據,或是利用事證開示制度中的例外,主張該證據公開會影響到當事人的營業秘密,而拒絕提出。當然,律師也會及早向大公司提出建議,銷毀公司內部所有對自己不利的檔案,以免將來遇上訴訟成為自己的致命傷。三、律師會幫大公司與其職員簽訂保密條款,以避免員工得知大公司的不法行為後會去告密。另外,大公司為了嚇阻被害人的舉動,其律師會幫他對被害人提出訴訟,稱為「嚇阻公共參與的策略性訴訟」,由於大公司有財力與被害人周旋、拖延,被害人在強大的訴訟壓力下,不得不放棄向大公司求償,而願意接受秘密和解。四、將不利於己的人踢出場外,包括要求對自己有不利傾向的法官迴避,在以前發生過的類似訴訟中,和解時要求曾經為辯護人的原告律師守密,想盡辦法讓對自己不利的專家證人無法出庭,當然,也會在法庭上無情地攻擊所有證人、包括原告的信用,挖掘原告的隱私,企圖誤導陪審團,以為責任不在大公司。

以上是律師為了賺錢,只要當事人提出要求,就不惜犧牲正義,玩弄法律條文,所做出的各種手段。另外,律師對有錢的當事人,其實也沒好到哪去。美國的大型律師事務所往往會捏造各種名目,向當事人索取高額的費用,由於費用是以小時計算,常常發現律師一天計算的費用超過三十小時。

作者也為所謂的「侵權行為危機」提出辯護。由於美國特有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導致賠償的金額有時很高,大公司為了將來降低自己的賠償額,把美國保險業的吃力負荷都歸於愛亂提訴訟的原告及懲罰性賠償制度。作者提出有力的數據說明,其實這一切都是大公司自作自受。因為懲罰性賠償通常只有在加害人事後態度惡劣,或者知錯不改時,才會動用的尚方寶劍,如果大公司早點認錯,不要利用商務律師玩那麼多手段、浪費那麼多司法資源,陪審團也不會判賠懲罰性賠償金。

最後,作者提出期許,希望律師能夠眼裡不要只有錢,而該為了正義而奮鬥。

這本書實在是部曠世鉅作,裡面藏有太多的智慧。就案例本身而言,它提供了很多再美國發生的商品訴訟、公害訴訟、醫療糾紛等案例,可以讓我們多了解美國的侵權行為法。又,關於懲罰性賠償金的制度,也有多方面的介紹,可作為想研究者的參考。至於民事訴訟法方面,由於我們這次修正也引進了美國的事證開示制度,目的雖然同樣是為了發現真實、促進訴訟,但從這本書中可以得知,美國的律師還是有辦法從中搞鬼。所以邊看這本書,也可以想想我國的新制度,會不會也發生這種問題。關於此,我有短文「民事訴訟法新修正條文與不自證己罪」放在法政小感,就是看了這本書受到的一些啟發。關於和解與保密義務的部分,也值得我們反省。書中提到,對於專業人士的拒絕證言權,原本的目的說是為了「信賴關係」,但是作者提出強烈的質疑,認為即使不讓這批人有拒絕證言權,真的就會破壞信賴關係嗎?就算會,如果建立這種信賴關係只是為了隱匿犯罪,我們真的有必要予以保護嗎?這是我自己最為認同的部分。

強烈推薦法律人看這本書,看完後,並定會在你的心中激起一股巨浪,對你的價值觀及未來的人生規劃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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